經銷商的資格及報名作業
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已在民國102年7月結束,運動彩券經銷商簽約年限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為止,且已抽出備取經銷商,目前暫無缺額。未來如有缺額須辦理遴選的必要,將予以公告。
以下為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供有意參加第三屆遴選者做參考
一、申請人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具公務員身分。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成年、有行為能力、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未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且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測驗取得證照者。
曾為第一屆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者。
其他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二、申請人報名資料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影本。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聲明書。
無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聲明書。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依「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認定運動專業知識需檢附之相關文件。
曾為第一屆運彩虛擬投注彩券經銷商者,需檢附經銷證影本。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個人戶籍謄本。
其他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應檢附文件。
三、遴選作業
經銷商之遴選及建置,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由組成之遴選委員會監督遴選執行,並以公開之方式辦理。第一梯次遴選全國共分三十一區,正取1,200位,備取600位,合計1,800位運動彩券經銷商。各分區範圍與建置數量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符合資格條件之申請人若超過核定之正取經銷商人數時,經銷商遴選方式以統一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四、銷售處所之規定
銷售處所與申請經銷商資格遴選時之分區,須屬同一分區,經遴選成為經銷商後,除本管理要點另有規定或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變更其銷售處所所屬分區。
五、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位於六公尺以上巷道的一樓店面,面寬至少二公尺以上,且合法登記之可使用空間須為八坪(若為直轄市則為六坪)以上,足以配合放置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投注設備及指定之販售設備。但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
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不得占用巷道、騎樓或任何公共空間。
銷售處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得不受前項第2款限制:
銷售處所之所有權人為經銷商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民國97年至102年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
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