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的管理及銷售規定
一、經銷商之代理人及僱員
經銷商負責人應親自在場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僅得代理經銷商之部份彩券業務行為,例如銷售、兌獎及彩券相關查核報表簽認。若依性質應由經銷商本人為之者,不得代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僱員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經銷商之僱用行為,除應遵守本管理要點外,並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銷售相關規定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但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分析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銷證遺失、毀損,或所載商業名稱、商業所在地地址變更時,應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經銷商之銷售處所如有變更,其變更後銷售處所,應以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劃之同一分區為限。但本管理要點另有
規定或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因移動機器設備或變更銷售處所發生之相關投注設備、販售設備、網路連線、商店裝潢及處理等費用,由經銷商自行負擔。
銷售處所之店面佈建、設備建置、形象呈現等,須依據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建置規範辦理。
經銷商對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投注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妥適保管及合理使用相關投注設備,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投注設備毀損、滅失,經銷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銷商需配合張貼、置放、懸掛或播放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統一規劃之廣宣資源。經銷商舉辦之宣傳或促銷活動,應確保其製作、張貼或揭露之宣傳品及其所為之宣傳內容與促銷方式均與事實相符,如有不實廣告之情事,經銷商應自行負責,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命經銷商停止張貼。經銷商不得贈送彩券、現金或以折溢價方式銷售彩券,亦不得進行惡性促銷之商品贈送或張貼、散發、置放、懸掛及播放與非法賭博或非法彩券之相關廣告文宣。
因中央法規變更或主管機關之命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之原因,致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停止全部或部分之發行時,經銷商不得要求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為任何形式之賠償與補貼。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隨時要求經銷商提供最新之相關資格身分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於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指定之期限內,經銷商應提供證明文件。
經銷商應參加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舉辦之業務檢討會議,並提出具體的業務行動計畫與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共同討論。
經銷商應接受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各項稽核、評比、促銷活動,同時配合整體營運的政策。
經銷商及其代理人,應接受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所指定之教育訓練課程。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針對訓練師資、教材及場所得酌收費用。
經銷商應妥善管理及使用銷售彩券所需之耗材,以確保營業時間內均可銷售彩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