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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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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彩券業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彩券業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 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及增進會員知能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98號。
會址非經會員大會之議決, 不得異動,但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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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台灣彩券業產業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具入會資格之勞工入會或會員自請出會時,應填寫申請書,經理事長審核通過後, 即取得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理事長審核入、出會申請准駁名單應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 八 條:會員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令得享之權利及福利。
第 九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法定會議適法決議,並按時繳納各項經費。
第 十 條: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 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
前項所稱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八條所定各項權利及福利。
第十一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離開本會組織區域、轉業或自請出會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三、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第十二條 : 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後,須繳還本會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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